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使学校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更好地服务教职工参与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和洽谈合作项目,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出国(境)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二条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各类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性质,活动业务所隶属的职能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功能,学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协调、统筹和初步审核。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派遣工作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校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短期(含90天以下)的因公出访任务,包括出国(境)访问考察、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合作研究、国际会议等。涉及中长期的学术访问、进修等根据人事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向上海市有关部门申报和联系出访项目等工作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计划报批
第五条 各部门应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干部梯队建设,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国(境)活动,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公派出国(境)计划。
第六条 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时间、天数、人员名单、经费预算、经费出处。个人应邀参加学术会议、交流或访问的也应列入本部门总体计划。
第七条 次年计划应在每年11月上旬报至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初步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不同性质的出访团组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报批。对于前一年未上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八条 使用各类项目经费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必须通过因公途径申报,持因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国(境)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
第四章 审批原则
第九条 出访必须目的明确、事由充分、任务具体、人员精干、线路合理、日程充实。
第十条 遵循“因事定人”原则,在申报出访任务时,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对于照顾性、一般性的出访和考察活动,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邀请单位的邀请人身份级别应与被邀请人身份级别基本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六人。
第十三条 每次出访不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十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八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五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九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六天。
第十四条 出访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整个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系部及职能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同时出访以及六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五章 出访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鉴于审批和办理公务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周期较长,出国(境)人员应自正式出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三个月(寒暑假时间不包括在内)将备齐的有关出国(境)申报材料交至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于不足三个月工作时间递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公开监督机制,公示出访情况。学校依据校务公开原则及时在校园网公示通报因公出国(境)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五天后再上报出访项目。
第十九条 应根据出国(境)审批管理流程办理相关的出国(境)手续,不得干预学校正常的工作流程,不得擅自向外国领事馆查询其签证事宜。因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短期出国(境)执行公务项目的人员应向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完整、规范的书面申报材料,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材料和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境)赴港澳台人员申报表(附件1);出访说明(附件2);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与邀请方联系过程的情况说明(附件3);因公出国(境)日程表(附件4);因公出国(境)公示材料(附件5);上海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附件6);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因公出国(境)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特殊团组应提交的补充材料。
1.《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报表》需正反面打印,签字部分为手写;
2.出访说明
(1)以学校公文用纸打印,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2)出访说明应包含以下要素:出访时间、访问单位、出访目的(任务)、出访人员及人员分工、日程、经费安排等。
(3)出访时间应与行程表所列时间一致,并与邀请函相符。
(4)出访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所在部门,并与邀请函保持一致,同时说明团组成员出国(境)公务活动的具体分工等。
(5)访问单位须与邀请函相对应。
(6)经费安排应与邀请函表述一致,如使用各类项目经费出国(境),应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 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联系过程说明)
(1)邀请函应包含以下要素:邀请对象名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号码,无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者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过期的暂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访问时间、出访目的和任务、经费安排、邀请单位、邀请人职务和签名、单位盖章、邀请方联系电话和地址,使用邀请单位公文用纸,并确保信息准确。
(2)同时出访多个单位需出具每个单位的邀请函,其中一个国家至少提供一份邀请函原件,其他顺访单位可出具邀请函复印件。
(3)访问多国或多地时,邀请函之间的日期应能有效衔接。
(4)与邀请方联系过程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须详细注明联系办法(本单位直接联系、通过其他单位介绍等)、邀请方联系人信息(含姓名、单位、 职务、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我方联系人信息(含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往来信息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电子邮件、书信或传真等)。
4. 因公出国(境)日程表。行程填写从出境之日起至入境之日止,包括航班号和时间,出发城市和抵达城市。每天的行程按上午、下午详细说明具体安排,陈述详实的公务活动安排和活动单位。
5. 因公出国(境)公示材料
公示信息材料包括:出访时间、出访人员、访问单位、出访目的(任务)等,同时附日程安排、经费安排、邀请函。
6. 上海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表。此表在出访项目报批前,需经财务处审批同意,加盖学校公章。回国后按此表审批费用给予报销。
第六章 行前培训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二十二条 初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到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外事培训,一般由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2周内自行向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培训内容包括外事纪律、安全保密、领事保护、知行礼仪、行前准备等。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在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回国后证件收缴及报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境)后一周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交至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境)后一周内递交本次出访的回国(境)小结(附件9)及项目出访报告。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论文等总结材料,以实现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条 所有出国(境)财务报销须凭上海市外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上海市台办批件,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上海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等办理,按不同经费类别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预报审批同意的出访项目和未上缴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出访小结和报告的,不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费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并根据批复同意的出访国家、时间和路线来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国际旅费的报销应一律严格依据国家关于公务机票购买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在回国(境)后一个月内自行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上海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docx(学校敲章)
附件9:上海出版印刷高专教职工申办因公出访手续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