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4来源:外事办浏览次数:4237索引号:

为加强对公务普通护照的管理,根据外交部颁发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公务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收缴、管理部门为外事办公室。对于公务普通护照的管理,外事办公室指定专管员专门负责。

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访问、使用各类项目经费出国执行公务均应通过因公途径申报,持公务普通护照出访。原则上,持因私护照出国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可参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委组织部等部门颁布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公务普通护照仅限出国执行公务时使用,应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交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领取公务普通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当事人须自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外事办公室。

第四条 对于未上缴公务普通护照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再次出国时,凭出国所需有关材料,到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并领取护照。

第六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暂时自行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的,须由个人提交申请、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外事办公室提请分管外事校领导核准,并由申请者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公务普通护照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应通过外事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申领相关证件。

第八条 学校对所收缴的公务普通护照应做好登记工作。对于需要注销、已失效、工作调动及离退休人员的公务普通护照的处理办法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管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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