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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届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4292

各系部(学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2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23届我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2023届本毕业生申请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学校”以附件1《2023年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为准 ;

(二)在2023年9月正式入职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须于2023年毕业当年入职且目前任职已满半年;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期至少达3年;

(五)在校期间未享受过免除学费政策(如:已享受服兵役国家资助的学生不得申请此项资助);

(六)区教育局委培生不在此项资助范围。

此外,往年若有符合此项资助申请条件(满足:毕业当年入职且入职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至少签约3年等)但未按期申请的,今年可以申请补报。

二、资助内容

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由本市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利息。

三、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四、工作提示

请各系(学院)积极做好《关于2023届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2023届毕业生4月30日之前联系任教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并系统申请同时联系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进行系统审核。(具体政策及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

附件1:2023年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沪教委人〔2023〕51号).pdf

附件2: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29号).pdf

附件3: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pdf


联系人:巴老师

联系电话:021-65677830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