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上海市财政共同出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要求,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其中,特别困难4000元/学年,比较困难3500元/学年,一般困难3000元/学年,具体困难档次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沪版高专〔2021〕80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生活俭朴,通过申请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我校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和评审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国家助学金申请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系(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学院)进行初审;
(三)各系(学院)结合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拟定资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是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时停止或停止并追回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1.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时,从变动的次月开始停止对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该学生的受助资格。休学学生复学后,须提交复学证明后重新按流程申请国家助学金。
2.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时,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该学生的受助资格。
3.因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并追回对该学生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取消该学生的受助资格。
4.学生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情节严重者立即停止并追回对该学生已发国家助学金,取消该学生的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