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规范资助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持有县级以上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特殊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以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虽然在困难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若该生在上一学年度已经享受到学校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或地方政府、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不困难学生或为其调整其困难档次。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虽然在困难评定标准以内,但该生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铺张浪费现象的,应评定为不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档次。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综合考核以上六个方面的因素,学校在量化计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学生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认定依据。
第四条 认定标准
我校参照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上海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民政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6.孤儿、烈士子女;
7.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以及残疾人子女;
8.家庭在上一年度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导致长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但低于1.5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学生;以及综合学生家庭情况和相关机构证明,可证实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1.5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但低于2.0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至少具备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以及综合学生家庭情况和相关机构证明,可证实其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万元及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2.家庭成员(包括父母、未婚的亲兄弟姐妹及本人)得大病需承担巨额医药费;
3.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去世);
4.离异家庭(父母离异,抚养方未再婚)。
第五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本系(学院)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有序开展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发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针对在校学生,各系(学院)应及时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申请。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学生需要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本系(学院)辅导员处。本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三)学校认定。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根据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后,认定评议小组需认真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并仔细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各系(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
(四)结果公示。各系(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且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有效方式向系(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
师生如对系(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修正。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学院)意见”,确定本系(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异议后,应以适当方式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导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六)资格复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需在每学年开学后8周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进出机制,动态管理。
(二)各系(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文件未尽事宜,依照《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由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1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