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办高等学校自主确定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1〕3号)

发布时间:2025-03-10来源:外事办浏览次数:97

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7号),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办高等学校自主确定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促进自费来华留学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依照办学成本、办学质量、需求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学校应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校收取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学校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学校门户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