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来源:学生处浏览次数:976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其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院系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减免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上海市困难线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上海市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6、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四、资助参考最高标准(以自然年内学校、社会资助总额计算)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各院系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各院系参照本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文科类专业减免6500元、理工类专业减免7000元;

 (2)由直系亲属抚养的,按照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别进行减免:特别困难减免4000元、比较困难减免3000元、一般困难减免2000元;

 (3)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在相应等级上提高一档。

2、烈士子女: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收入分别进行减免: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减免4000元、1500-1700元减免3000元、1700-1900元减免2000元;

3、单亲(父母一方亡故,包括离异家庭中抚养一方亡故):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减免3000元、1500-1700元减免2000元、1700-1900元减免1000元;;

4、父母离异(包括不承担抚养责任一方亡故)、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父母残疾(7级以上,丧失一般劳动能力):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减免3000元、1500-1700元减免2000元、1700-1900元减免1000元;

5、父母双务农或家庭多子女上大学以及家庭经济出现意外困难等: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减免3000元、1500-1700元减免2000元、1700-1900元减免1000元;

6平均绩点在3.0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者,提高一档标准,平均绩点低于2.0的,降低一档标准,平均绩点在1.8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7、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8、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六、被批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5、弄虚作假者;

七、减免程序

1、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申请表》。

2、由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相关申请材料综合学生各方面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填报《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申请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

3、学生工作部(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学费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学生监督。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八、审批原则

1院系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3、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