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专项资金负责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第三条 基于满足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类项目,采用专项资金负责人制度,即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在项目启动前,专项资金负责人要明确提出项目施工需求,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确保基建修缮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负责人需配合基建处,负责全面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专项经费管理、竣工验收以及独立报帐结算等全过程。
第五条 如在施工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的,由基建处分管校领导牵头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