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保障办学质量,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学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为目的,结合学校办学特色与优势,在学校急需的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项目(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校内系(部)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提交项目(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推进。
第五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任何系(部)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签订协议。
第六条 中外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校内合作系(部)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月和6月将所有材料报送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由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负责最终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须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和外方的代表组成,其中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外方合作单位代表担任。
第十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时,每个成员拥有一票权。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员未出席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联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改选或者补选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聘任与解聘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3.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4.制定中外合作教育的发展规划;
5.决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日程;
6.决定学费标准;
7.对中外合作项目(机构)所有事务做出建议;
8.决定终止合作协议的方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相关事务实施归口管理,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为校内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校内办学单位须于每年1月份向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学校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办学报告内容应包括:招生情况、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机构)由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系(部)具体实施。参与合作项目(机构)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系(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协调与协议签署;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项目(机构)审批、复核、评估与认证;
4.协助各项目(机构)所在系(部)聘任与管理合作项目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
5.监督检查合作项目(机构)的实施情况,每年对各中外合作项目(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6.其他相关工作。
(二)教务处
1.负责合作项目(机构)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定、文凭授予等工作;
2.负责合作项目(机构)学生的学籍管理;
3.负责合作项目(机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向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申报与备案;
2.负责合作项目(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3.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评估过程中的财务审计。
(四)项目(机构)所在系(部)
1.负责合作项目(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和学生管理工作;
2.参与合作项目(机构)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协助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完成项目(机构)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
3.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机构)的宣传与招生工作;
4.负责项目(机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及课程设置等工作;
5.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等相关事宜;
6.配合联合管理委员会,协助财务处制定报送上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协助联合管理委员会向财务处申报年度预算与决算;
7.在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合作项目(机构)学习期间如涉及国外学习实践活动,管理与监督办法参照学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实行专项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按每学年基本学费收入用于学校综合管理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其余部分由项目(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支配,用于办学成本支出、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及为提升专业建设而开展的教师培训、合作科研等。此笔款项专款专用,由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学校将根据各相关项目(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上报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拨付款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无效。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问责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
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
4.未按规定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项目未成功复核或评估不合格的;
5.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6.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外事办公室(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