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全力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在前期开展岗位设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以创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为目标,围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兼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现状和未来控制目标,合理设置岗位总量,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
2、科学高效。根据人才培养质量和事业发展需求日益增大的实际,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的构成,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岗位的人员素质,逐步核销和缩减一般工勤岗位,真正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人员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合理的目标。
3、动态调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内,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4、依法管理。严格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运转方案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设置。
三、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结合学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确定每年聘任的基本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定编定岗。
学校基本岗位不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各系部中教学、科研和实验岗位,简称“教学”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系指图书情报、档案、卫生、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岗位,简称“其它专技”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详见下表:
岗位名称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百分比 | 18% | 79% | 3% |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按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四级、五级职员岗位职数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50%,按2:1配置;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15%,其中95%为九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1)学校依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工、文、艺等各专业群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文)的文件精神,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4:21:60:15;
3)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
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教学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它专技岗位设置五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5%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分为上海市批准和上海理工大学批准两大类,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的聘用
1、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
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文件精神,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确需兼任的六级及以上职员(含少量七级职员)岗位中聘用“双肩挑”人员。
3、学校制订六级职员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为有利于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充分考虑资历、学历、学术成就和影响等因素的前提下,按照资历优先、兼顾业绩的原则,学校统一制订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二。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设置和聘用按照“缺岗聘用、择优上岗”的原则,学校统一制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三。
(四)学校将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要求对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五、聘用组织机构
1、成立“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各类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校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人事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等组成,组织人事部门为秘书单位。
2、成立“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校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人事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系部主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3、成立“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分管人事副校长任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规划与科研处、纪监审办公室、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4、各系(部)、机关总支(以下简称“各部门”)成立“岗位聘任小组”,负责各部门人员的聘用推荐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师、管理人员及工会代表组成。
六、聘用程序
学校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每两年聘任一次)。拟申请各类岗位晋级的人员可根据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评聘。
1、学校及各部门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应聘表”;
3、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1)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后,由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拟聘名单。
(2)专业技术岗位:由所在系(部)按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组织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后,由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拟聘名单;其中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参加上海理工大学相关评议组评议。
4、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任人员公示一周。
5、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聘用人选。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报市人保局和市教委批准后予以聘任。
七、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学校成立“岗位聘任投、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为校纪委书记,成员为纪委、校办、工会负责人及与投、申诉人非同一部门的干部、教师代表。纪委负责日常事务。
2、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聘任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3、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4、“校投、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负责向相关的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
5、“校投、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投、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八、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10年9月1日印发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定义
在学校各部门中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专职工作岗位。
二、管理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学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将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2、学校的管理岗位分为四至十级7个职员等级,分别对应局级副职至办事员。
3、经上海市核准,我校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18%,其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5%,五级以上职员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六级职员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由学校决定。
4、七、八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按2:1配置。
5、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总数的15%,其中九级职员占95%。
三、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职级聘用制
1、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学校建立和健全正常的职员职级晋升制度。
2、在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3、在管理岗位受聘的其他职员,在核定的各级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上半年开展职员职级晋升工作,以职务职级、任职资历、工作业绩、突出表现、聘期考核结果等为依据,择优逐级晋升聘用。
四、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清正廉洁,组织观念、服务意识较强;
4、具备岗位所需的政策和业务能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新进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六级职员岗位申请条件
在学校设置的六级职员结构比例范围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聘用:
1、具有独立承担本部门全面工作或主要方面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具备岗位需要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为学校和部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有良好的工作成效,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好;
任正科级领导的七级职员,岗位任职满6年以上,或任七级职员满9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六级职员。
(三)七、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在学校设置的七、八级职员结构比例范围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聘用:
1、熟悉本科室全部工作,具有独立负责各项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好;
3、晋升七级职员岗位,任副科级领导的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或任八级职员满5年以上,考核合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学历,在八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者;
4、晋升八级职员岗位,需在九级岗位职级上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历,在九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者;
(四)九、十级职员岗位
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十级职员任职满2年,可以申请晋升九级职员。
(五)新进人员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直接认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博士研究生见习期3个月,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八级职员岗位;本科见习期1年、硕士研究生见习期3个月,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专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十级职员。
五、其他
1、符合以下条件的六级及以上(含少量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任职条件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3)在符合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
2、图书、档案、财务、审计、信息、卫生等部门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中核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3、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至管理岗位的“非双肩挑人员”,在申请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过程中,可综合考虑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历。
六、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二: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定义
1、教师岗位:在教学部门中设置的从事教育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学生思政教育等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要求的高等学校教学、工程、实验岗位简称为教师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教学辅助部门中从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卫生技术系列、档案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列、审计系列、经济系列、兼职高教研究及教学辅助部门内设置的工程技术岗位。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21%:65%:10%。内部等级比例见下表:
类别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结构比例 | — | 10% | 30% | 60% | 20% | 40% | 40% | 30% | 40% | 30% | 50% | 50% |
2、学校按比例设置的教师岗位最高为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为五级岗位,除特殊贡献外。
3、根据上海市批准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学校负责二级至十三级岗位等级的聘用。其中,教师二级岗位的聘用须经上海市人社局和上海市教委审核批准。
4、申请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应先取得相应系列资格。
5、在专业技术岗位受聘的各类人员,学校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历学位、工作表现为主要依据,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学校按比例设置的教师岗位最高为二级岗位,受聘教师原则上是专业带头人,承担专业梯队建设任务。
2、非专业带头人教师岗位最高设置原则上为三级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具备上海市高职高专评议组及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5、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他系列专技岗位,应先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五、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在学校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能发挥领衔作用,有突出成就或贡献;有相对稳定的专业团队,是本专业领域的专业带头人;能在本专业领域承担专业梯队建设任务,聘期考核合格。
2、教师二级岗位的聘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3、教师二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A、符合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岗位:
序号 | 教师二级岗位直接申请条件 |
1 | 国家级三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第一 |
2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3 | 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
4 | 其他相当的学术职衔或教学成果 |
5 |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5年及以上的,具有国家级学术职衔或学术成果或二项及以上省部级学术职衔、奖项、成果,历年考核合格 |
B、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及以上,且具有二项国家级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成果者;
C、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及以上,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表现优异,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
D、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5年及以上,具有二项以上国家级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成果,且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表现优异,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
(二)教师三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1、专业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或教学团队。
2、教师三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A、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历年考核合格者;
B、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5年及以上,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
C、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及以上,具有国家级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且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卓越成绩者。
(三)教师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当年度晋升(初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六、专技副高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成就,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中成绩优秀,历年考核合格。
(一)专技五级岗位的聘用及申请条件
A、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2年,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教学科研等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者;
B、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者。
(二)专技六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A、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教学科研等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者;
B、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在学校改革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作出其他公认的突出业绩者。
(三)专技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当年度晋升(初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七、专技中级岗位聘用原则
(一)专技八级岗位聘用原则
A、在中级岗位上,博士学位任职满2年,或其他人员任职满8年,承担有一定的科研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者;
B、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及以上,在学校改革发展、专业建设等工作中作出一定业绩,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者优先。
(二)专技九级岗位的聘用原则
A、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者;
B、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及以上,在学校改革发展、专业建设等工作中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职衔或学术奖项或成果者优先。
(三)专技十级岗位的聘用原则
当年度晋升(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八、专技初级岗位聘用原则
(一)专技十一级岗位
A、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者;
B、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及以上,能独立完成承担的业务工作,做好高、中级教师的助手,在学校改革发展、专业建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二)专技十二级岗位
当年度晋升(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专技十三级岗位
当年度受聘为初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九、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其原已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级别,在有空余岗位的前提下,聘用其对应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博士研究生见习期3个月,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十级专技岗位;本科见习期1年、硕士研究生见习期3个月,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十二级专技岗位;大专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认定(聘任)十三级专技岗位。
十、其他
1、专职学生辅导员、总支副书记岗位,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根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精神,辅导员队伍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享受相关政策。
2、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的学生工作者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岗位需要选聘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专业技术岗位业绩参考表
分类 | 序号 | 称 号 | |
国 家 级 一类 | 科研类 | 1 |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
2 | 国家级三大科技奖、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或特等)、二等、三等奖主要完成者 | ||
3 |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 ||
教学类 | 4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 |
5 | 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第一负责人 | ||
6 | 教育部教学中心(基地、平台、团队、示范点、实验中心等)第一负责人 | ||
7 |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第一负责人) | ||
其他 | 8 | 国家一级学会正、副会长(理事长)(以中科协名单为准,见附) | |
9 | 其他级别相当的职衔或奖项 | ||
省 部 级 二类 | 科研类 | 1 | 省部级三大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 |
2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 ||
3 | 中央地方共建实训室、上海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第一负责人 | ||
4 | 青年科技启明星、曙光学者、浦江人才、晨光学者 | ||
5 | 省部级(含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工程中心、085工程负责人 | ||
6 | 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含教委创新项目) | ||
教学类 | 7 | 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 |
8 | 省部级教学名师 | ||
9 | 省市级重点建设课程第一负责人 | ||
10 | 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 | ||
11 | 省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 | ||
其他 | 12 | 省市级劳动模范、上海市育才奖等同级荣誉 | |
13 | 其他相当级别的职衔或奖项 | ||
其他 高水平 业绩 三类 | 1 | 发表SCIE/EI(核心版)、A&HCI/SSCI检索论文(第一作者) | |
2 | 发表A类刊物论文(第一作者) | ||
3 | 国家示范项目建设负责人 | ||
4 |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一等奖负责人 | ||
5 | 取得发明专利(排序第一)且转化成果获得重大效益 | ||
6 | 出版专著(排序第一)(与学校专业相关) | ||
7 | 其他相当的重要业绩 |
注:在同等条件下,其他高水平业绩成果多者,可优先聘任
附件三: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定义
在学校各部门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一至五级5个技术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10%,高级工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25%,中级和初级工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65%。
3、学校根据实验教学、工程实践、技能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设置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及其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控制。
4、无特殊技能要求的辅助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岗位,一般设为普通工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服务意识较强;
3、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适应岗位要求;
(二)高级技师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相关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熟练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
3、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4、在技师岗位任职满5年,历年考核合格。
5、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三)技师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任职岗位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
3、能指导和培训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在高级工岗位任职满5年,历年考核合格;
5、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师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高级工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任职岗位较复杂的工作;
2、对所从事的工种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全面的认识。
3、能指导和培训中级工、初级工,具备将个人经验形成文字资料供他人学习的能力;
4、在中级工岗位任职满5年,历年考核合格;
5、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五)中级工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在初级工岗位任职满5年,历年考核合格;
3、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中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六)初级工
1、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3、历年考核合格。
(七)普通工
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历年考核合格。
四、其他
1、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承担实验实训、科研技术成果转化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能的部门。
2、后勤发展中心事业编制的工人,根据实有工勤技能岗位数,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结构比例控制。取得高一级岗位任职资格,在有空余岗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聘任的,学校予以备案,按档案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
五、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