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教职员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4来源:浏览次数:5320

校内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要求,鼓励教职员工自觉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专业水平,全面促进师资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员工培训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类别

1、学历学位培训

a. 在本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进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职员工,可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位。

b. 在本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进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中青年教职员工,可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学位。

2、岗位培训

a. 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b. 在岗教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以增加、拓宽专业或专业基础理论为主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和单科类的岗位培训。

3、骨干教师培训

根据教学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统筹安排组织四十五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并履行三年以上讲师职责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和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的培训或进修、学术交流和国家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审批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基本原则

a.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学科选择必须符合学校和各系部学科、专业结构和课程建设的总体原则和布局。学习形式必须为在职学习,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b.岗位培训必须选择与所在专业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相对应的专业。

2、报名及审批程序

a.申请人提交进修培训书面申请和进校工作以来的总结及工作业绩,在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

b.所属教研室领导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核实。

c.各系部领导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进行初审。在确定申请人(特别是攻读博士学位者)的学科方向时应与人事处、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而定,以符合学校总体建设的需要。

d.审批表报人事处,经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备案。

三、费用管理

1、学历学位进修费和岗位培训费按年度预算划归到各系(部),由各系(部)自主计划使用。

2、学历学位进修费和岗位培训费两者可兼用。

四、权利与义务

1、进修培训期间享受在校教职员工的所有待遇(不脱产者)。

2、硕士学历学位培养费原则上学校承担二分之一,但最高额不超过1.2万元/人。博士学历学位培养费原则上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但最高额不超过1.6万元/人。获得学历(学位)证书者方可报销培养费。

3、岗位培训费学校承担100%。培训结束成绩合格者方可报销培训费。

4、本校教职员工只能享受一次高一个层次的学历学位培养费的报销。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不受限制。

5、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者,必须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攻读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是在沪高校(研究院)或外省市高校在沪设有授课点。

6、由学校同意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一般应完成五年服务年限。在此期间申请离校(含自费出国留学)者,学校参照下列公式向本人收取赔偿金: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