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2011年4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本办法实施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了公正及时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稳定,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沪发【2004】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之间因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与所在部门或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 学校用人部门和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部门掌握管理的,用人部门有义务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调解小组成员为当事人亲属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调解小组对回避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发生争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附件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含),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九条 调解小组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调解小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意见,若另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后,调解小组应尽快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一般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调查应做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
第十二条 调解小组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学校规定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附件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小组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和调解小组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向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后,调解小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作调解不成;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视作调解不成。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