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 各高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委书记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各高校纪委协助校党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本规定制定本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教卫党委、市教卫纪工委报告。
第十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教育考试院、市科教党校、各民办高校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央部委另有规定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可按中央部委的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和市教卫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委书记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各高校纪委协助校党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本规定制定本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教卫党委、市教卫纪工委报告。
第十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教育考试院、市科教党校、各民办高校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央部委另有规定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可按中央部委的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和市教卫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