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校分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学校党校分校进行规范管理,完善党校两级培训体系,加强分党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学生的系(部)党总支应建立党校分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联合建立党校分校。
第三条 党校分校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任务以及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党校分校应充分发挥其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对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培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研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校分校接受系(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党校分校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六条 党校分校设立党校分校校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办学管理。
第七条 党校分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分校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在总支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系(部)党总支对党校分校负有领导责任。党校分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党校分校应明确一名兼职工作人员(一般由分团委书记、专职组织员或辅导员兼任)。
各系(部)党总支要把党校分校工作作为系(部)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
第八条 党校分校的设置、撤销需报学校党校批准,党校分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九条 学校党校对分校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考核标准等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条 党校分校应有学年和学期教育培训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学校党校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一般安排在入学教育或开学后四周内进行。内容一般应包括:讲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当代大学生实现历史使命和人生追求的正确选择;介绍本系(部)党组织及学生党支部的情况;介绍加入党组织的基本程序及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等。
第十二条 党校分校每学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集中培训,每期培训一般不少于24学时。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每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应举行开学典礼和结业仪式。
第十三条 党校分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办好辅导讲座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开展讨论及实践活动,加深学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认识和理解,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四条 党校分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做到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才可以参加党校分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在中学接受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仍需经我校的党校分校培训。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应配备班主任。班主任由系(部)党总支指派正式党员担任。班主任要按照教学计划,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可由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党校分校兼职辅导员协助班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应从学员中推选班长,协助开展工作,严格考勤,督促学员自学,及时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党校分校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培训考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党校分校结业考试,不予结业:①旷课(含不参加讨论)一次;②迟到及早退三次;③请假三次;④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五章 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党校分校要严格对学员进行考评,学员的综合考核包括完成培训任务情况、纪律考核情况及理论考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党校分校培训结束应采取闭卷方式组织考试。凡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所在党总支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每期培训结束,党校分校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综合考核成绩表》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结业名单》报学校党校,由党校统一编号,核发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党校分校要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章 师资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党校分校要有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实行党总支书记、党员系主任和党总支副书记讲党课制度。
也可在全校范围内聘请党性强、理论水平较高、教学能力较强的党务工作者和专业教师担任党校兼职教师。
特殊情况需要聘请校外教师的需经学校党校批准,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党校分校的教材费用、结业证书费用、活动经费等由学校党校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党校分校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情况、学员情况(含学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综合考核成绩等)、音响、图片资料、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党校分校评先创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党校分校每期培训前,提前一周将培训计划报党校审批。培训计划包括:学员自学书目、教学安排、培训的方式方法、培训要求、学员名单及任课教师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党校分校工作纳入党总支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党校分校工作专项考核,并对党校分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