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工作职责,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部门中心任务,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和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党支部建设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在本部门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本部门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部门,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部门,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研究所)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设置,努力实现高年级学生党支部建立在班上的目标。

    机关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可按部门与工作班组独立或联合设置。

    第五条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第六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七条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热爱党的工作,开拓创新,甘于奉献,不谋私利,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忠实履行责任。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正副主任、党员教研室(研究所)正副主任兼任或由党员学科带头人、党员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担任。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根据党员人数和党员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三章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教育和帮助本部门党员和职工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十条 组织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党员学党章、学理论、学知识。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纪律、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党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健全并坚持党内生活制度,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采取支部自查和党总支督促检查的方式,保证党内生活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做到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激发党员积极向上的内在动力。爱护与关心党员,帮助党员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丰富党员文化生活,陶冶党员精神情操。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本部门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党支部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党支部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

    第十六条 要发挥党支部对党员教育管理的主体作用,注重把党的工作渗透到教研室、学术团队、研究团队、实验室、部门科室等,使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十七条 教工党支部应参与部门行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配合部门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委会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共青团“推优”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和各班级中的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参与学生社团、学生生活园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联系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他们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起到发展一个党员、带动一批学生的作用,使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十九条 机关党支部要加强对部门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要建设学习型团队,研究探索科学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及党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生活会月召开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重要决定等。要根据党支部与党员的实际情况,讲究实效,把学习、研讨与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组织生活会要做到有计划、有中心议题、有考勤、有记录。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课制度。每学期组织本支部党员参加一次党课学习。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要在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问题的基础上,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至少向所在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遇到特殊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部门的群众,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6月2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