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关于印发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办法,完善系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管理办法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提升项目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4月6日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促进项目合同按约履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相关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由规划与科研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及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服务和监管职能,严格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系部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部门,履行对本部门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系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横向科研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经费、特支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研发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实验室修缮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其他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仪器、设备及样机的购置费,装置及系统的试制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及租用费等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

(三)实验室修缮费是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四)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其他费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其他研究费用。

第九条  特支费包括劳务费、招待费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贴、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助研费,以及项目外聘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招待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交流的各类招待费用。

第十条  特支费的支出比例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预算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项目总经费(扣除硬件和外协部分)的30%,按每次到款经费(扣除硬件和外协部分)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助研费的人数每月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过程中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没使用学校相关仪器设备的,学校管理费按每次到款经费(扣除硬件和外协部分)的3%收取;使用学校相关仪器设备的,学校管理费按每次到款经费(扣除硬件和外协部分)的8%收取。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5000元到2万元的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签字批准;2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财务校长签字批准。特支费现金的报销需经主管财务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   单笔发票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图书,财务处直接报销;单笔发票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由后勤保卫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图书的报销需提供与发票对应的图书清单。

第十五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其产权、总金额、明细必须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因履行项目需要而必须购买设备仪器的,需按照学校关于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经系部审批后报规划与科研处备案后办理。

设备产权属学校的,设备的购买和处置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经费如有用于外移设备,应当与设备销售方签订合同。如外移设备金额较大,项目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对购买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合同条款中如没有明确规定购买设备经费总额度,外移设备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40%。

第十六条  合同经费如需外拨用于对外协作(除购买设备外),按学校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严格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在没有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横向项目外移设备经费与外协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一次性使用超过5万元经费(包括外移设备和外协),须经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四章  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规定结题后,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对结余经费使用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比例不超过结余经费的70%,其余30%用作发展基金,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终止执行该项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