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课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水平,规范课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旨在整合各种优质课程资源,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形成数字化学习平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教师教学、学生和社会学习者自主学习服务。
第三条课程建设依据全面规划、分级建设、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一般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层次,建设一批有特色的、适应高职高专发展的课程,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网络课程建设、各类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中的课程建设、各级精品课程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申报范围
学校各专业(教研室)开设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特色课等课程,且满足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定位与特色创新等要求的,均可申报。学校给予课程建设支持,由学校和系(部)两级共同负责。
第六条申报条件
1.课程申报人应完整主讲该门课程3次以上,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督导评价良好以上;原则上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学人员。
2.课程建设团队一般由3~6人组成,包括课程负责人、校外兼职教师,应满足于课程建设和教学需要,结构合理。
3.申报课程应具有一定的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教改论文、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具有相关的课程简介、教师简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程、习题库(案例库)、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内容且已经上网或具备上网条件;
4.申报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行业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5. 对含有实践教学的课程,要有专门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实践任务书),能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应用性和研究探索性实验。
第七条立项程序
1.教师申请。由课程申报人填写《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经系、部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后,由系、部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查。
3.学校评审。评审专家包括校内和校外专家,其中校内专家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课程申报人不作为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根据专家投票结果,以平均得分作为项目的立项评定结果。
4. 网上公示。教务处根据学校评审结果,将入选课程在网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八条时间和组织
系(部)根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各系专业建设定位,确定系(部)课程建设目标,于每年3月至5月间进行系级次年度课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并向学校提出申报。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次年度建设项目立项评审,于每年5月至6月间进行。
第三章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建设目标
1. 通过课程建设,为师生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品质优良的网络教学资源,形成开放、高效、资源共享的专业教学资源库。
2.培养一支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较好地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3.为学校申报市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等项目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条建设要求
1.课程项目被正式立项后,课程建设团队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资金,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2. 课程应纳入学校Bb Learn平台,并按照《关于公布Bb Learn平台网络课程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版教建[2014] 2号)和课程建设方案有序开展课程网上资源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拟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的项目还必须完成校“课程中心”平台建设,实现上海市精品课程评审展示功能。
3.课程网上资源建设应保证持续更新。
4.课程所在系(部)应加强对网络课程建设的指导,在仪器设备、教师业务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
5.各系(部)根据各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利用已经发布于Bb Learn平台上的网络课程进行网络教学。
6. 在师生互动栏目中,要及时回答学生的问题,并对学生的提问进行归纳总结。
7.课程必须按照规定上网并对全校师生开放,课程负责人应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通过课程建设,应达到课程的“颗粒化 ”要求,即对课程的知识点和技能点体系进行梳理和构建;应达到课程的“快乐化”要求,即实施案例化、情景化、故事化、参与式、探究式、翻转课堂与混合式教学;应达到“信息化”要求,即引入慕课、微课、虚拟与增强现实等手段;应达到“素养化”要求(非思政类课程),即在教学中融入思政素养、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的要求。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对校级课程建设给予经费资助。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下达,必须按规定用于课程建设,不得挪为它用。
第十二条课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由学校和系(部)分级负责组织,充分发挥二级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对课程建设和检查、验收负全面责任,需定期向系、部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课程负责人所在系、部应对课程建设提供支持,定期组织检查、自评和督促推进,对发现问题的网络课程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对课程建设提供支持,收集课程建设信息,指导课程建设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课程建设周期为从立项之日起一年,立项之后半年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对发现问题的课程建设将暂停资助,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取消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立项建设的课程建设期满,申报人填写《课程建设验收报告书》,系(部)组织初验收,在系(部)验收的基础上,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按《网络课程建设评审指标》对课程网络资源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十八条检查和验收情况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系(部)该年度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或验收未完成建设计划的,将取消项目建设负责人该年度教学考核获优资格,系(部)未能履行推进、检查和监管职责的,取消该部门该年度教学考核获优资格;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系(部)该年度教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采取实时跟踪和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全校共享,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发布。
第六章经费管理
为推动学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建设质量,规范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课程建设经费的管理原则
1.凡被批准立项建设的校级网络课程,学校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资助建设经费一般为5万元/门,实际经费额度以预算批复为准。其他项目中的课程建设经费由其项目建设经费拨付。
2.课程建设周期为一年,不跨年使用;
3.专款专用,不跨项目使用;
4.由教务处、财务处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分别进行管理;
5.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二条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方面改革所需的经费。
2.经学校批准论证的教材建设费(指国内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需编写、出版;申请人需另外提供教材编写申请,经费一并纳入网络课程建设经费);
3.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音像资料、打印复印、成果印刷及购买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4.添置、更新该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不超过总额20%);
5.与课程建设相关的会议及调研费(不超过总额35%);
6.多媒体教学建设费,包括制作网上教学资料、视听材料、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以及网站建设与维护等费用。
7.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费,包括本课程有关的教学软件、动画的研制等。
8.题库建设费(含复印、印刷等费用);
9.课程验收和评估所需的费用;
10.课程建设劳务酬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11.其它:如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现场教育(参观)的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课程建设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1.课程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按经费批准的额度、建设期限,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及经费使用计划,经系(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财务处。
2.按课程性质和现有状况不同,各课程可获得相应的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划拨给课程负责人。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如未达建设要求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
3.课程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在保证课程建设的前提下,凡预算计划内的项目开支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4.课程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5.课程负责人应详细记录每一项支出情况,以便核对,并为结项时的经费结算奠定基础。网络课程建设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厉行节约。课程负责人必须接受所在系(部)、财务处和教务处的管理与监督。
6.无故未完成建设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教务处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因故(如课程负责人出国、调动等原因,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教务处)中止项目,其课程经费一般亦同时停止使用;如有合适人选继续完成课程建设的,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可继续使用课程经费。
7.课程建设经费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根据《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对采购仪器设备及批量物资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9.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依法认真撰写招标文件,所有招标文件按照《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逐级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进入正式招标流程。
10.经费的具体报销方式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重点建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