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紧密型、深度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教学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使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更加主动、灵活地适应行业和社会需求,更加有效地为行业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校外行业专家、企业生产一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校内专业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应紧密结合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为学校各专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投身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使学校为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及文化产业发展培养更多、质量更高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置的每个专业必须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应尽可能吸收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一般由6-8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设秘书1名,由校内人员担任。委员会中校外专家(或企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专业带头人和兼职专业带头人分别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推荐,系部和学校逐级审核,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在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由秘书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按照工作要求,联络和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各项活动,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八条现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技术工作,已在相应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管理水平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把握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型人才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研究审核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等专业建设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指导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标准等教学质量标准文件,审议并向系部、学校推荐教学改革成果,指导并推动专业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研究审核各类建设工作方案,并向系部、学校推荐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协助开展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科研活动和专业讲座。

第十四条推荐行业专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十五条推荐教师到企业兼职培训,投身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提高专业教师双师素质。

第十六条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参与顶岗实习与就业等方面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七条对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与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以下权利:

1. 根据受聘委员个人具体情况、意愿和学校需要,学校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兼职教授、兼职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

2. 受聘委员所在企业单位可优先挑选录用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

3. 受聘委员可通过协商,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培训工作。

4. 受聘委员可通过协商,与学校合作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在年终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和总结当年专业建设计划及专业教学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情况,讨论并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例会,分别研究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讨论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问题;审定和总结专业建设计划及专业教学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情况,讨论并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建设计划。平时应根据学校和系部工作安排,临时召集会议,审议并推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研究专业建设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具体负责联系和落实,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各专业所在系部专业建设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